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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那么,合法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鉴定为”危房“的情形非常多见,尤其是农村土坯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以后,常常会被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鉴定为”危房“,之所以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绝大多都是因为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所以,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才会出此下策,来达到征收的最终目的。

  但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无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危房的鉴定,都不是征收方口头上说了算,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仅以口头的形式来鉴定危房等,那肯定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在拆迁中发,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其合法的鉴定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据。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才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其他人是没有权利申请危房鉴定的。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鉴定,且出具相关的鉴定结果文件,那则是不合法的,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其次,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危房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要按照以下程序开始鉴定。

  受理申请是第一步,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书没有什么问题,鉴定机构应当要及时地受理申请,然后开始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现状,在大概弄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后,不能马上就出具相关的文件,还需要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这是第二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安全鉴定,必须要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其中,之后结果现场查勘等房屋的具体情况开始检测验算,并整理技术资料,这是第三步,在经过全面分析以及论证定性以后,那么鉴定机构人员才可以作出综合的判断,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房屋确实已经无法居住人,那么就需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鉴定文书。

  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不光只有拆除这一种方式,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需要将在征收范围内的且被鉴定成“危房”的房屋马上拆除,那说明这其中一定存在“猫腻”,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通常情况下,对于“危房”的处理事实上总共是有四种,分别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也就是说,“危房”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

  对于“危房”是A级的,只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点,房屋的整体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使用的话,那么则可以经过修缮等方式,在加固之后可以投入继续使用的,那一般就不需要拆除。

  对于被鉴定为B级的,如果个别结构存在一点危险,但只要没有影响到房屋的整体结构,且同时也基本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在经过修缮加固之后,同样也可以继续投入使用。

  对于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动,部分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正常使用需要的,倘若在经过修缮和加固以后,仍然没有改变现状,且仍然存在安全陷患的话,那么,这类房屋就不宜再投入使用了。

  对于房屋被鉴定为D级的“危房”,那么无疑是必须要拆除重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在拆迁中遇到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将房屋鉴定为危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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