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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分别占40%和60%。

五、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六、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详见附表1)。

区片Ⅰ:

红星街道:城区、城北村、岗石村、和兴村、岭北村、王金垟村;鹤溪街道:城区、包凤村、敕木山村、东弄村、浮丘村、鹤溪村、三枝树村、张村村;鹤溪林场鹤溪林业分场鹤溪农场。

区片Ⅱ:

红星街道:岚山村;鹤溪街道:鹤木岭村;大均乡:大均村、伏叶村、泉坑村;澄照乡:东畔村、东升村、金坵村、三石村;梅岐乡:梅岐村;东坑镇:东坑村、心田村;大漈乡:茶林村、大漈村、潘宅村、彭岑村;景南乡:忠溪村;雁溪乡:雁溪村;渤海镇:渤海村;郑坑乡:郑坑村;九龙乡:王湾村(含原新长汀村范围);沙湾镇:七里村、沙湾村;梧桐乡:梧桐村;标溪乡:标章村;家地乡:家地村;乡:大地村;毛垟乡:毛垟村;秋炉乡:秋炉村;英川镇:三川村、英川村;鸬鹚乡:葛山村、鸬鹚村。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详见附表2)。

区片Ⅰ: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116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7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9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7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72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4万元/公顷。

八、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每平方米5元,村委每平方米3元,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九、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附表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

等级

乡镇、街道名

(单位数)

行 政 村 名

红星街道(6)

鹤溪街道(8)

鹤溪林场(1)

鹤溪林业分场(1)

鹤溪农场(1)

红星街道:城区、城北村、岗石村、和兴村、岭北村、王金垟村;

鹤溪街道:城区、包凤村、敕木山村、东弄村、浮丘村、鹤溪村、三枝树村、张村村;

鹤溪林场;

鹤溪林业分场;

鹤溪农场。

红星街道(1)

鹤溪街道(1)

大均乡(3)

澄照乡(4)

梅岐乡(1)

东坑镇(2)

大漈乡(4)

景南乡(1)

雁溪乡(1)

渤海镇(1)

郑坑乡(1)

九龙乡(1)

沙湾镇(2)

梧桐乡(1)

标溪乡(1)

家地乡(1)

大地乡(1)

毛垟乡(1)

秋炉乡(1)

英川镇(2)

鸬鹚乡(2)

红星街道:岚山村;

鹤溪街道:鹤木岭村;

大均乡:大均村、伏叶村、泉坑村;

澄照乡:东畔村、东升村、金坵村、三石村;

梅岐乡:梅岐村;

东坑镇:东坑村、心田村;

大漈乡:茶林村、大漈村、潘宅村、彭岑村;

景南乡:忠溪村;

雁溪乡:雁溪村;

渤海镇:渤海村;

郑坑乡:郑坑村;

九龙乡:王湾村(原新长汀村);

沙湾镇:七里村、沙湾村;

梧桐乡:梧桐村;

标溪乡:标章村;

家地乡:家地村;

大地乡:大地村;

毛垟乡:毛垟村;

秋炉乡:秋炉村;

英川镇:三川村、英川村;

鸬鹚乡:葛山村、鸬鹚村。

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范围。

上述Ⅰ、Ⅱ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附表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

地类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

3.0933万元/亩

4.6400

万元/亩

2.5333万元/亩

3.800

万元/亩

1.9200

万元/亩

2.8800

万元/亩

46.4元/平方米

69.6元/平方米

38.0元/平方米

57.0元/平方米

28.8元/平方米

43.2元/平方米

林地及未利用地

1.8667万元/亩

2.8000

万元/亩

1.5200

万元/亩

2.2800

万元/亩

1.1733万元/亩

1.7600

万元/亩

28.0元/平方米

42.0元/平方米

22.8元/平方米

34.2元/平方米

17.6元/平方米

26.4元/平方米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5日印发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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