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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相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吗?若可以,需要给予补偿吗?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用地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但是,有的土地是农民承包的,而有的土地则是荒芜的,也就是废弃的土地,没有人种的土地等。那么,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占用这些土地呢?或者说,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收回这些荒芜、废弃的土地呢?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是为了城市规划,或是因其他公共利益产生的建设项目,那么,相关部门是可以占用土地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于城市中存在的废弃公路、铁路、矿场,或是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相关部门同样也是可以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要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在批准之后,才可以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反之,如果没有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是不可以强行收回的。

  当然了,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关的建设项目,那么,在使用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的。

  另外,我们前面已经提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白白地收回,是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则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补偿。

  其中,倘若该国有土地上建有房屋,那该房屋的价值应当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倘若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是七、八千,那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也应当要保持在这个价格左右,这是最基本的征收补偿原则。

  不过,实践中,许多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以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所以不仅不予该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而且就连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也一并不给予补偿。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补偿不合理,或者相关部门以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为由,不予任何补偿时,那么,老百姓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想以上述“手段”来降低建设成本。对此,大家可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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