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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设住宅用的建设用地,对农民老百姓来说其实非常的重要。但是,随着农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等相关的政策文件,而且,去年8月11日,农业农村部网站也刊发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该答复中主要提到了以下两种内容,一是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方式,二是,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的参与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农业农村部在该答复中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所以,为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三年前,也就是202年,全国已经有上百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其中,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是试点重要内容之一。

  不过,关于建构公平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方面,农业农村部则称,在试点地区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结合农民的实际需要,并且农业农村部在该答复中还明确提出了以下四种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1、永久退出;2、暂时退出;3、产权置换;4、货币补偿来保障退出退出宅基地农民的居住权益。

  关于农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农业农村部在该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称,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探索通过村集体与农民自主协商、第三方评估、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等方法,科学制订退出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房价值,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也就是说,农民选择以现金的补偿方式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村集体需要与农民协商量着来,不能强迫农民必须要以货币补偿的形式退出,同时,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还需要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就是具体以多少货币补偿来退出,村集体说了不算,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是参照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来确定,村委会不得擅自决定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退出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房价值。

  其次,关于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虽然该答复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农民如果选择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话,那么,今后想要再回到该村居住生活,想要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几乎就不太可能了。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那也就是说,农民要是擅自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非法转卖、出租、赠予给别的村民或是城镇居民的话,那该村民若想再申请宅基地就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发展与建设,现在农村宅基地是越来越吃香了,而且其价值也在不断的上涨,所以,如果自己还想在村里一直生活的话,那么,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就将自己家的宅基地转手卖给别人,这不仅会导致自己无法再申请宅基地,而且万一以后要是遇上拆迁的话,那么,还可能会因为你将宅基地卖出损失不少的补偿。

  二、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参与权

  另外,农业农村部还在该答复中就退出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民参与权方面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复,并引用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的内容,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必须要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原则,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简单点来说,就是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决不能在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或是强迫农民交出宅基地,让其上楼,否则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实践中,如果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有农民老百姓遇到了村委会以进城落户为由,强迫自己无偿交出宅基地时,那么村民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的就交出去了,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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