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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大化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辖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土地、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划分为四个区片。 第一区片: 大化镇:大化社区、荣华社区、古感社区、红电社区、百秀社区、坡了社区、流水社区、龙口村、城内村、龙马村、凤翔村、景山村、上旗村、仁良村、春兴村、大调村、敦肃村、达悟村、亮山村、双排村。 第二区片: 共和乡:共和村、古乔村、碧草村、中良村、皂江村、弄乐村、颁桃村、水力村、弄亮村、碧城村; 贡川乡:贡川村、清坡村、龙眼村、什陇村、等宦村、龙勒村、隆江村、红柳村; 六也乡:六累村、豆也村、吞依村、德礼村、春贵村、茶油村、加司村、华善村、弄茶村、和平村、边弄村; 古河乡:古河村、坡尺村、丹桂村、弄法村、怀合村、四联村; 百马乡:百马村、同社村、下和村、坡楼村、孟豆村、登排村、中和村、永靖村、六任村、科优村。 第三区片: 都阳镇:都阳村、忠武村、武城村、满江村、加城村、双福村、尚武村; 岩滩镇:常吉社区、协合社区、六说村、棉山村、东扛村、吉发村、下皇村、古龙村; 北景镇:江栋村、平方村、那色村、弄冠村、六华村、京屯村、汉达村、安兰村、可考村、板兰村; 羌圩乡:羌圩村、坡马村、艾圩村、洪筹村、那良村、健康村。 第四区片: 乙圩乡:乙圩村、巴岩村、果好村、巴追村、常怀村; 江南乡:江洲村、发瑞村、塘么村、带林村、龙凤村、合民村、陇丘村、弄汉村、法棠村、弄文村、尝梅村、上和村、九怀村; 古文乡:义和村、乃良村、怀雄村、娅合村、吾章村、良美村、茂林村、觉瑞村; 雅龙乡:雅林村、红日村、林茂村、镇西村、盘兔村、胜利村、道德村、温和村、宏伟村、竹山村、尤齐村、弄往村、伟平村; 七百弄乡:弄京村、古竹村、保上村、戈从村、弄雄村、弄腾村、弄良村、弄合村、弄平村、弄呈村; 板升乡:弄纪村、弄郎村、八好村、弄从村、板烈村、弄雷村、弄冠村、升平村、三洞村、弄系村、弄纳村、弄勇村、弄立村。 第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县征拆办负责大化镇景山村、亮山村、双排村、龙口村、龙马村、大化社区、荣华社区、流水社区、古感社区、坡了社区、拿银社区、古江社区、百秀社区、红电社区等村(社区)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辖区内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化解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 因项目建设成立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项目所需用地范围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要负责出具征地的函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 第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审核,落实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林业申请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审核、报建报监审批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制定和参保审核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核实、统计上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统计、物价、审计、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认为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出具规划红线图、拟定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征收工作机构出具需要征地的函文(函文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用地位置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转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九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收工作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造册登记,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条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乡(镇)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由征地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将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依据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工作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 经征收工作机构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要求被征收人腾退土地。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腾退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腾退土地催告书。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经催告,被征收人仍拒腾退土地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由征收工作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由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由征收工作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除城镇开发边界外,原则上不留地安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采取留地安置的,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城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17号)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报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已实施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2.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 3.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回建安置规定 4.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货币方式给予征地补偿安置,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就业、生活、生计问题。全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如下: 一、第一区片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9049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9049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52050元/亩×0.2倍=10410元/亩 二、第二区片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6556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6556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47595元/亩×0.2倍=9519元/亩 三、第三区片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64121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64121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44845元/亩×0.2倍=8969元/亩 四、第四区片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5910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5910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41920元/亩×0.2倍=8384元/亩
附件2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1.农村村民住宅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注:闭路电视和网线等,按实际用户有则给予补偿,没有则不能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农村住宅、构筑物拆迁未有文件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当季河池市发布的建工造价或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 2.水稻、玉米、黄豆、红薯等作物补偿标准
注:被征收土地地上有未收获农作物的,其补偿费按照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未种植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3.连片林木补偿标准 注:木材归被征收的产权人所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及补偿费。 4.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5.坟墓补偿标准 注:无主坟由所在的乡(镇)村屯确认,并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迁移处理。 6.水池、水柜补偿标准
7.水利补偿标准
8.管材设备及安装补偿标准
9.电力电信设施补偿标准
说明:1.征收或者损毁学校用房、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的,由征收工作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2.若征地拆迁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3.若征地拆迁涉及国防军事设施设备的,由征收工作机构协调项目业主、实施单位与被征对象依法依规协商确定补偿或回建解决。 4.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零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征收工作机构与被征收对象依法依规协商确定补偿或回建解决。 5.征收(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征用租用)出租的农用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构筑物补偿归投资者或产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征用租用的租金)归土地所有者,有争议的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认定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补偿价。 7.对名贵树木或者未有文件明确的树木的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或者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或者另行选址移栽。 8.对保护树木的移栽,按园林的移栽价格评估或者按实际移栽产生的费用作为补偿价。 9.对庙堂、烈士墓等零星建筑,由征收工作机构按实际与产权人协商补偿或者回建。 附件3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 征地拆迁回建安置规定 (一)农村村民住宅回建规定 1.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回建原则。一是就近安置;二是只对应拆迁农村村民住宅但征收时还住人的主房进行回建,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一律不安排回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三是被拆迁户要求回建的;四是被拆迁户属于一户一宅的或者虽不属于一户一宅,但除本宗外的其他住房已全部拆除并恢复耕地的或者多宅面积累加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上限且无法解决自身家庭居住条件的。 2.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对象。一是项目建设施工红线内的被拆迁户;二是虽不是红线内,但确因项目建设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生产且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辖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并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同意。 3.农村村民住宅回建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4.农村村民住宅回建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二)回建地的规定 1.回建地的安排。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回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依法选址,并申请用地获得批审,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安排的,方可由征收工作机构负责集中安排。 2.回建地占地面积的规定。回建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拆迁住户的农村村民住宅主房一楼占地面积为准,如原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回建地占地面积最高不能超过150平方米;如果需要集中安排回建地的,每户占地不超过80平方米(基础一层占地面积为准)。 3.集中安置用地内涉及的各种杆线拆迁,按红线内杆线拆迁办法进行拆迁,补偿费用与项目征地同时安排。 4.回建地的“三通一平”。集中安置达5户以上(含本数)的,由征收工作机构负责“三通一平”工作(“三通”即到回建地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即回建地场地平整);自行安置的,征收工作机构不负责“三通一平”工作,由其按被拆迁户原住主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安置实施。 5.集中安置回建的,由征收工作机构按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安置。 (三)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占地的补偿 自行安置的,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占地的补偿按本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集中安置的,只补偿未回建部分的占地面积,已经回建的面积不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与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一致。 对于搬迁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10元。计费次数按拆迁安置所必需的搬迁次数计算(每户累加不超过2次)。 对于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10元,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过渡期为搬迁之日起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四)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奖励办法 1.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2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50元/㎡。 (2)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3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4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4)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5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5)自行安置自行安排回建的,按被拆迁户原住主房占地面积奖励500元/㎡。 2.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50日以后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虽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也不自行拆除的。 (3)不自愿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也不自愿拆除。 (4)被强制拆除的。 附件4 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施工 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 1.大化镇 (1)一般农用地(水田、旱地、鱼塘、园地、林地、沟渠、农村道路及其他农用地)1500元/亩/年 (2)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1500元/亩/年×0.3倍=450元/亩/年 2.都阳镇、岩滩镇、北景镇、贡川乡、共和乡、百马乡、古河乡、古文乡、江南乡、羌圩乡、乙圩乡、板升乡、七百弄乡、雅龙乡、六也乡 (1)农用地(水田、旱地、鱼塘、园地、林地、沟渠、农村道路及其他农用地)1300元/亩/年 (2)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1300元/亩/年×0.3倍=390元/亩/年 临时占用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永久性征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 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使用村屯道路(机耕路)的,施工结束后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降低原有村屯道路(机耕路)功能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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