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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什么是行政赔偿?什么是行政补偿?

  什么是行政赔偿,什么是行政补偿呢?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关于第一个问题

  事实上,行政补偿是公权力为实施特定任务或因公共利益等原因进行的合法活动,导致特定权益牺牲后进行的公平补偿,其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分担。而行政赔偿则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对直接损失予以救济。

  简单点来说就是,行政补偿是征收方通过合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征收工作)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的行为。而行政赔偿则是征收方踩着法律的底线,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即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征收原则,如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侵害被征收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被征收人经济损失的赔偿。

  关于第二个问题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前提不同。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合法,而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

  我们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之前,需要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应当要包括具体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要采用广大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张贴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需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并就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定,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稳定保障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在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是不能少于三十日,其主要目的就是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从原则上来说,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修改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后,就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向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申请征地。在获得审批手续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严格履行征地公告程序,之后才方可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而对于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方在拿到土地之前,需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决定,若被征地农民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针对征地补偿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等,那么,还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而且其中的细节也非常的多,所以广大被征地农民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仔细观察,如果行政机关在具体开展征收工作中,未履行上述程序,或是程序不到位,那么,其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一旦出现程序未履行到位的苗头,那么,这就为以后被征收人主张行政赔偿埋下了伏笔。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赔偿则是行政法律责任。

  说到这一点,想必大家对行政赔偿中的行政法律责任多少有点迷糊。行政法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等基本元素,是由行政机关的特定行为引起的。

  比如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行政机关在未履行任何合法征收程序,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就直接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那么此时,行政机关,即征收方就需要承担因自己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切损失的赔偿。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强拆房屋,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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