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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关于行政诉讼立案,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经常说,征地拆迁与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所以我们常常呼吁,当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以及监督、救济权等。

  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还需要依法给予被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此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虽然法律法规上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可实践中,却仍然有相关部门是踩着法律的底线,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益,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也没有作出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有的还存在以压缩被征收人正常得的补偿,来实现低成本征收的情况。

  面对相关部门咄咄逼人的逼迁手段,面对拆迁补偿特别不合理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很多当事人的表现是束手无策。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遇到逼迁行为,还是遇到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一直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要是有必要的话,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是有的老百姓就说了,自己是遇到了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可是当自己准备好材料去立案时,就被告知不予立案,还有的被征收人则会遇到,房屋在被强制拆除以后,都已经把材料邮寄到法院了,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没有接收到案子被立案的消息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一般情况,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起诉材料,或是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即使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应当要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裁定,且还要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且还需要很明确的指出内容的欠缺之处或是有错误的地方,且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内容等。

  但是,实践中,法院不给立案,迟迟不给立案却成了常态,而且,很多被征收人在被拒绝立案后,也不会收到法院的书面文件,且通常都是被征收人主动打电话询问才会知道。很显然法院的这种行为明显是很不利于当事人的,不给立案应当要及时的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裁定并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指出错误的地方,并告知应当要更改的内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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