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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应当公开哪些事项?

  

  村委会是我们每一位农村村民最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务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而且,涉及农民利益的很多事项也都是由村委会管理或公布,比如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土地流转、土地承包中产生的各种事项等。

  因此在实践中,导致许多农民都认为,村委会就是一把手,其只能听从,对一些涉及自己利益的事项,其没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村委会说什么就是什么。但其实,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村委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只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而且,许多事项也并非是村委会说了算的,尤其是涉及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比如土地被征收以后,土地补偿的分配就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分配土地补偿时,就需要先经过村民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如果绝大多数村民代表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异议,那么才可以确定。

  另外,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等都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无权擅自决定分配方案等。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未经村民村议,自行决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并按照该方案中内容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那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

  除此以外,除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下列事项还需要村委会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也就是说,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宅基地使用方案等在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还需要在村内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开,告知广大村民。

  实践中,如果广大村民并不知道方案的具体情况,其也没有在村庄内看见具体的文件,那么村委会的行为就损害了村民的权益。

  二、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三、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等等。

  尤其是土地征收方面的事项,这直接关系着广大村民的利益。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未依法将征地补偿标准等公开,则就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包括农业各项补贴、危房改造政策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贫资金补贴等。另外,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情况也得向村民公开。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我们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到,以上几项都直接关系着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均应当要依法予以公开。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没有公开这些事项,我们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申请村务公开后,村委会仍然没有公开,或是公开的事项与申请的事项不符,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他们查处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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