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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签订空白协议会有哪些危害?

  老百姓房屋被征收,自然就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即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和土地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是提供安置房,以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等其他权益。也就是说,在实际征收中,征收方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先履行前期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等程序,然后就补偿标准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好并落实在书面协议上之后,双方需要签字、摁手印,然后双方手里各持一份补偿安置协议。

  而关于签订补偿协议,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需要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朝向等事项。可是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补偿,会以各种方式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

  所谓的空白协议说白了其实就是上面什么也没有写明的协议,就是协议中没有协商好的补偿金额,没有安置房的面积、朝向以及支付过渡费的期限、标准等事项,而是用空格的形式来代替。

  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具有很大危害的,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都需要三思而后行,不要一股脑的啥也不看就签字,尤其是上面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协议一旦签订立马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到时想反悔都来不及了。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咱能不签空白协议就不要签订。以下就是签订空白协议的几种危害,希望刚刚遇上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或是还没有遇上征地拆迁的人能提前了解

  一、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乱填补偿金额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拆迁协议应当要将所有的事项全部落实在书面上之后,双方才能在上面签字,可是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常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比如先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及条件,或是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让其先选安置房位置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答应了自己的要求,或是要给予自己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时,便兴高采烈的在什么都没有写明的空白协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大名,然后等着征收方给予补偿,但殊不知,自己此时已经陷入了征收方设好的圈套,已经把自己放在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当中,直到拿到极低的补偿时才反应过来。

  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无论如何,只要征收方答应的事情没有落实在书面协议上,都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均不应该签订空白协议,一旦在上面签了字,征收方又将补偿协议以拿回去要审查,要填写具体内容等为由拿走的话,那么,其定会在上面按照他们的意思,将极低的拆迁补偿总额填写在空白协议上,此时,由于被征收人已经在上面签字,所以,这一份协议相应的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而一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最后也只能接受这样一个极低的拆迁补偿协议,只能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空白协议,救济难度会增大

  除此以外,如果空白协议是在被征收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将会增大日后维权的难度,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会非常不利的。

  事实上,无论是什么合同协议,只要双方签上了名字,该协议马上就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毁约、违约的,只能履行。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协议内容不完整、空白协议一定不签,这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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