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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会对我们的权益产生影响呢?

  遇到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都知道,我们在一整个拆迁过程中会看到各种拆迁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拆迁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等,上述这些文件一般来讲,是征收方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逐一公布并履行的,也是其必须要主动公开的文件。

  不过,在实践中,我们有的被征收人还可能会收到会对自己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一些文件,比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收到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这说明征收方已经将自己的房屋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则需要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自行在期限内拆除房屋。

  倘若收到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自己下达了最后“通牒”,如果被征收人不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实施强制执行,即房屋被合法拆除或是被违法强拆。

  要是被征收人收到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强制执行决定书,那么房屋很可能就彻底保不住了。

  当然了,被征收人在收到文件时也不需要害怕,更不需要特别的担心,因为不管被征收人收到哪一份文件,法律上都给足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以及权利。也就是说,虽然该文件会对我们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只要我们能对这些文件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得到保护。

  另外,还需要大家知道的是,上面提到的一些会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一些文件,并不是征收方想作出就能作出的,想怎么作出就能怎么作出,也不是征收方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了。比如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和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一直协商不成,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的情况下,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一份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决定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所以,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征地补偿决定,其内容一定要完整,一般一份合法的补偿决定中一般要有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所以,在收到补偿决定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期限等,如果没有告知大家救济期限,那说明该补偿决定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大家还需要知道一点,征收方不能直接依据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必须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还在救济期限内,那么征收方就不能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仅凭该文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清除地上附着物。

  因为,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决定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有权针对该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

  所以,在收到对我们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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