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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三条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以豫政土〔2022〕1690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葛庄村委会葛庄村民组、康庄村委会曹楼村民组,李庄乡秦小庄村委会马庄村民组,平原街道季庄社区季庄村民组、金桥社区崔曹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2号

  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以豫政土〔2022〕1354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都大道东、汇聚十路北、通达八路西、规划路南(刘庄村委会、石海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3号

  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7日以豫政土〔2022〕1419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都大道东、汇聚十路北、通达八路西、规划路南(红刘村委会、刘庄村委会)。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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