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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成建制转社区的村的剩余土地需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为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调度、协调、管理、组织考核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征地拆迁安置和奖励政策,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征地拆迁计划,拟定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地选址,审核征地拆迁资金、工作经费及奖励经费等。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调查登记工作,组织村(社区)、村民小 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城乡规划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事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等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所属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30日以上,告知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土地权属、土地现状和面积、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书面申请听证;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县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取证,并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征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对征收土地公告采取留存送达回证、现场摄影、摄像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设立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征拆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县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农业农村、民政、住建、水利、市场监督、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新建、改(扩)建房屋等审批手续;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 退或应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四)为拟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 务登记;

  (五)发放特种养殖证;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办理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手续;

  (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补偿的项目 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拆迁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购房补贴、自行解决重建地和政府重新安排安置地等多元安置方式,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公布的区域划分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区域划分

  全县分为2个片区,即I区和II区。其中,I区包括阿拉营镇和平社区、黄丝桥社区,茶田镇茶田社区,水打田乡水田村,筸子坪镇三拱桥村、新民村,禾库镇禾库社区,吉信镇得胜营社区,腊尔山镇夺西社区,两林乡两林村,廖家桥镇大坪村、瓦场村、土桥坳社区、廖家桥社区、漾水坨社区、菖蒲塘村、老田冲村、木根井村,林峰乡黄罗寨村,落潮井镇落潮井村,麻冲乡上麻社区,木江坪镇木江坪社区,千工坪镇岩板井社区,山江镇总兵营社区,新场镇新场村,沱江镇大黄土村、青瓦村、齐良桥村、城北社区、金坪社区、虹桥社区、渭阳社区、大坳村、木林桥村、大众社区、土桥社区、杜田村、棉寨村、庄上村、南华社区、沙湾社区、新田垅社区、三王阁社区、古城社区、红旗社区。II区为I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 水田:I区78624元/亩、II区65520元/亩;

  2. 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I区65520元/亩、II区54600元/亩;

  3. 林地:I区52416元/亩、II区43680元/亩;

  4. 未利用地:I区39312元/亩、II区32760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合法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土地流转 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土地流转政策法规执行。未明确补偿标准 但确应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拟定补偿标准,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搬迁补助费和过渡安置费: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 6000元/户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迁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2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自重建宅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或通过贷币、购房补贴等方式安置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区内安置及奖励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提供以下四种安置方式供被征地拆迁产权人选择:

  (一)货币安置

  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合法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购房补贴安置

  对征地红线范围内合法房屋进行重置评估补偿,选择购买商品房的,购买合法商品房可享受政府统购价,所购房屋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

  (三)城市规划区外自行申请重建地

  拆迁后达到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重新申请宅基地,申请用地面积按照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 18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按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同时被征收合法房屋享受重置评估价10%的上浮补贴。

  (四)住宅用地安置

  1. 房屋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 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征地拆迁事务所按照城乡规划 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报批供地、统一实施重建的要求在重建安置区内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m2的住宅安置地(不得改变用途)。原宅基地面积小于80m2的,给予80m2的安置地安置。原宅基地面积大于80m2小于100m2的,按实际面积进行安置地安置;  原宅基地面积大于100m2的给予100m2的安置地安置,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给予拆迁补助。

  3. 安置房屋的修建,由征地拆迁事务所根据规划要求统一设计,由被征收人自行修建。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支持拆迁工作奖励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分阶段、分档次、分区域给予合法房屋产权人奖励。

  1. 凤凰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即沱江镇中心城区)和凤凰县产业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按时签约腾地交付使用的最高奖励12万元。

  2. 廖家桥镇、阿拉营镇、落潮井镇、千工坪镇、山江镇、腊尔山镇、禾库镇、吉信镇、筸子坪镇、新场镇、茶田镇、木江坪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按时签约腾地交付使用的最高奖励6万元。

  3. 麻冲乡、两林乡、水打田乡、林峰乡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乡人民政府所在区域)按时签约腾地交付使用的最高奖励3万元。

  (二)坟墓搬迁奖励

  在征地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搬迁协议并将坟墓迁移至城镇开发边界线外(禁止将坟墓迁移到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或公墓山(集中安葬区)的,按时间段给予奖励不超过1万元/冢;迁入公墓山的,按2万元/冢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公墓管理费)。

  坟墓迁入公墓山需遵守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服从公墓山管理,鼓励火化。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联合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联合审核前,由乡镇、项目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负责核查收集的相关证件资料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相关印证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调取和完善好相关资料送县征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核实后,提交联合审核会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联合审核、三榜公示”的相关步骤和要求:

  (一)入户调查。由所属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征拆工 作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拟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收集拟拆迁安置户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原件进行复印,并由当事人签字,说明原件存放处和复印时间。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拍照和丈量绘图,拍摄的照片必须有参照物,共分为前后左右四张,注明拍照人和拍照时间,绘制的图件和入户调查的表格上必须有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

  (二)整理资料。由调查人员核对人口信息和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再由县征拆部门审核后,进行第一轮联合会审。

  由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召集县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乡镇和村(社区)负责人召开第一轮联合审核会。 对没有证据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合法性的按待定处理,并制作联合审核会议记录。

  (三)召开会议,发布第一榜公示表。

  (四)上户核对第一榜公示情况,对一榜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和合法性待定的地上附着物等信息资料,参照入户调查的要求再 次收集人口信息和地上附着物的有关资料。

  (五)根据上户核对后收集的资料修正第一榜公示的内容,   

  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制作第二轮联合会审表。

  (六)召开第二轮联合审核会议,制作联合审核会议记录。

  (七)根据第二轮联合审核会议认定的结果制作应参与拆迁 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数量、认定的补偿面积和补偿安置资金等,并 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录入到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安置信息管理系统。

  (八)发布第二榜公示表。公示表需明确组织集中签约时间、 地点以及签约的奖惩规定。集中签约时间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公示。集中签约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期限均为5天:

  第一阶段内签约并按期腾地的按100%标准给予提前签约腾 地奖。

  第二阶段内签约并按期腾地的按80%标准给予提前签约腾地奖。

  第三阶段内签约并按期腾地的按60 %标准给予提前签约腾地奖。

  未在集中签约三个阶段期限内签约的,取消提前签约腾地奖。在集中签约期限内签约,但未按协议明确的期限拆除房屋的,取消提前签约腾地奖。

  (九)根据签约结果和地上附着物拆除情况,发布第三榜公 示表。

  (十)拨付资金和整理归档。对第三榜公示没有异议,制作 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银行专户“点对点”拨付补偿资金。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所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核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并由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签字。会议决议须按照一批文一卷宗全部装入征地补偿安置的档案中备查。

  第二十二条 每榜公示期间,均应注明投诉和反馈意见地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受理处置、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房屋拆迁拆违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法的房屋建筑,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依据为淮;没有以上证明材料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为准。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相关法定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价(重置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下列房屋建筑视为合法的房屋建筑并予以补偿:

  (一)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房屋建设时间在1987年1月1 以前,未经改扩建的认定为合法面积。

  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在1987年以前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 以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2. 调取房屋建设航拍或历史测绘等资料作为证明;

  3. 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村(社区)证明,经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二)建设时间在1987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批准文件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还须提交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房符合申请办理建房条件,由于其它特殊原因一直未能办理,但可补办相关手续的(建房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属实)。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 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 基地修建房屋建筑,且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房屋建筑。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的享受其他拆迁安置政策,但不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筑认定依据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 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应当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

  (一)1987年1月1日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在依法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进行建设的;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在依法划定的城乡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乡镇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镇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乡镇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是根据县情实际,对部分无合法产权房屋作如下分类处置:

  (一)违法建设房屋时间在2010年4月1日之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已对违规建房进行违章认定、处罚到位,并在县房屋拆迁部门通知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不享受其他安置补偿和奖励政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房屋建设时间在2010年4月1日《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通告》(凤政通〔2010〕 3号)实施后,并在县房屋拆迁部门通知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我县查非纠违相关政策处理。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 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村(社区)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有完 善生活设施且一直由本户居住的住宅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进 行补偿,属失地农民的可协调解决最高不超出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第二十八条 设施农用地补偿

  设施农用地种养殖场的补偿。依法办理了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林业等相关部门手续且正在养殖的场地, 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标 准执行。2015年11月20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 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文件实施后抢搭、抢建建(构)筑物、未办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手续的,按违法违规建筑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户多宅情况的处理

    以家庭成员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户,一户多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一户多宅均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1. 房屋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认定其中一栋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余合法产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 只有一幢合法产权房屋在红线范围内的,原则上所有房屋全部拆除,认定其中一栋合法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余合法产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确需只拆除红线内房屋的,对红线内合法产权房屋给予拆迁补偿,不参与安置。以后拆迁红线外合法产权房屋时,按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参与安置。

  (二)一户多宅房屋部分有合法产权证据的

  1. 所有房屋全部拆除的,可选择一栋有合法产权房屋计算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其余合法产权房屋按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无合法产权房屋按“两违”建筑处理;

  2. 红线内只有无合法产权房屋,确需只拆除红线内房屋的,按无证房屋处理,不参与安置。

  (三)一户多宅房屋均无有合法产权证据的

  所有无合法产权房屋均按“两违”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 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实行征地拆迁。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腾地搬迁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需为拆迁户办理建房手续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优惠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内容。本办法中未明确但确需补偿的,由实施征地单位与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集体会研。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拆迁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伪造、   

  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发布公告的项目,可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县域内其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抵触或有新规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执行。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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