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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有了征地批文就是合法征收?

  

  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需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当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时,首先需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就是说,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众多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后,才可以在上面进行建设。

  一般情况下,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如果拿到了征地批复文件,那说明审批手续已经通过了,征收方可以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了。

  征地批复,也就是我们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也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核心的一份文件,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没有征地批复文件那说明征收不合法。当然了,有了征地批复文件也不一定就能代表征收是合法的。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征收一样不合法。

  1、越权批准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征收程序,由谁来批准征收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谁都可以批准征收了,一旦超过批准权限,擅自批准征收,那不仅征地批复文件无效,征收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批准征地,实践中,如果批准单位是其他行政机关,甚至是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那该批准文件肯定是无效的。

  2、征地批复文件是很多年前的

  征地批复文件是有时效的,一般只有短短的两年,如果过了两年,征收方并没有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那这一份征地批复文件就失效了,征收方若想再次实施征收,就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拿着三年前的征地批复文件,甚至是十年之前的征地批复文件,实际占用土地,那则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土地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少批多占

  另外,少批多占在土地征收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征收方实际占用的土地远远大于批准的土地,也就是申请时只报批了十亩地,但是在实际占用土地时却超过了十亩土地,所以说这一种情形下的征收也是不合法的,征地批复文件同样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所以,大家在遇到少批多占的情形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并不是有了征地批复文件它就一定是合法的,所以,大家在看到征地批复文件后,一定要及时地审查,如果发现征地批复文件超期,或是土地并非是有权机关批准等,那么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一定要及时地就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是直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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