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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小心,有这四种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可能拿不到补偿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这个补偿是建立在被征收的建筑物或是构筑物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之上,倘若不合法,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很难拿到拆迁补偿。那么哪些行为会造就被征收人拿不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呢?

  1、乱占耕地建的住宅

  现在不管是商业开发还是农村村民建住宅,都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了审批手续,拿到了相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相关部门做出了批复文件,那么当事人才可以正式建设,且所建建筑也不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旦没有按照上述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或是审批手续的话,那么就算房屋建成,在遇上拆迁时也不会给予补偿,尤其是是近几年建的,就算给也可能是非常少的。

  2、抢栽、抢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范围确定后,也就是大家在见到拆迁公告后,就不能再干其他事情了,包括将房屋扩建、改建,擅自在耕地上栽树苗等。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为了多拿些拆迁补偿,往往会在知道征收之后就开始新建房屋、扩建房屋,翻建房屋,要么就是在耕地上再栽些树苗或是菜苗等,但这些行为其实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不仅不会给予补偿,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着被拆除的局面。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能多拿一些补偿就违反法律法规扩建等,否则必定会让被征收人得不偿失。

  3、改变房屋用途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被征收人会在看到拆迁公告之后,会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比如将原先放置车等之类物品的小仓库,直接改成住宅,或是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等,但这要是发生在征收范围确定后,那么这就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

  4、临时建筑变为永久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可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直接将临时建筑改变成永久性建筑,对于这样的建筑,那么在遇到拆迁时,征收方可能也不会给予相关的补偿。建议大家,千万不要做掩耳盗铃的事情,以为将临时建筑改变永久建筑不会被发现,到期不将土地复垦,继续占用,但其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有迹可循的,所以,一定要依法依规地进行,避免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乱占土地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要办法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占用土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否则可能就会触犯法律底线。当然了,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故意降低拆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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