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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在征收补偿中会有影响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自然就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发放给村委会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指的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那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只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那么才会获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如果不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村委会多数情况下都会以不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拒绝对其分配土地补偿费,甚至是土地安置人口费等。

  所以,一直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便成了在土地征收中的焦点问题,而且也是让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导火索”。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要如何认定呢?尤其是面对“外嫁女”、“入赘男”的农村村民,他们究竟属不属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事实上,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及规定政策,而且在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问题进行明确,只是通过指引性条文进行了立法留白。而且,地方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也因每个地方有着不同的传统观念及历史习惯,所以对某些特殊人群身份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但一般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等其他因素及事实来进行。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主是以户籍来认定的。如果该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是登记在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情况下,那么其就具有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成员资格依法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是出生后依法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是基于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事由取得本成员资格。

  其次,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要考虑到,其是否实际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活、生产。

  就外嫁女而言,如果出嫁后并没有将户口迁出,但是其在进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实际生产、生活,所以其也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入赘男成员资格的认定,同样也应当要按照此处理。

  还有一种是,妇女出嫁后将户口一并迁出,但是其在新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承包地,也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来讲,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原村委会仅以其出嫁女时将户口迁出为由认为其不具备原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就侵害了该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集体经济组成的重要财产,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集体成员的核心权益。所以,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既要保护被认定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其他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实践征收中,如果有村委会仅以户口不在该村集体为由,就认定被征地农民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不分配土地补偿款,或是不将其纳入安置人员,那么这种行为就太过武断,其行为就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嫌疑,此时,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反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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