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资讯 >>社会热点 >>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征收”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项目立项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批文。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5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审查,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2日内,出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意见。

  二、实施单位确定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工作时序,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5.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可下设多个项目组,以征收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对被征收人数量超过300户以上的单体项目或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总户数超过500户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安排相关部门参加项目部的工作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

  三、房屋征收调查

  6.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立项批文后3日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调查期限、调查内容,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相关资料或者反映材料。

  7.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城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入户调查、测绘。

  (1)项目部下设的项目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经营情况、家庭人口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拍摄并留存影像资料。

  (2)测绘机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土地情况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图,提交项目组。

  (3)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项目组、测绘机构入户调查、测绘并见证。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调查基础资料,填写调查登记汇总表,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报房屋征收部门。

  (5)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调查基础资料、调查登记汇总表3日内出具调查结果公示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5日。

  四、房屋权属认定

  9.房屋权属认定处理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28号)执行。

  五、拟定补偿方案

  10.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产权调换房源,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2)选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发布征收项目信息,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11.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项目,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作出征收决定

  12.补偿资金拨付单位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3.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报维稳部门备案。

  14.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送达征收文书

  15.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提供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规定的协商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须知》等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同时做好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17.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送达房屋征收相关文书并见证。

  18.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确定房屋拆除企业。

  八、确定评估机构

  1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0.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评估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出具评估报告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须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基准价格予以公布。

  21.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个项目须安排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九、房屋征收评估

  22.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部、项目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23.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材料。

  24.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十、初评结果公示

  2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

  26.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27.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见证。

  28.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签订补偿协议

  29.项目组依据分户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填写《补偿计算表》,经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须由项目部、征收实施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盖章生效。

  3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监督。

  十二、房屋交付验收

  3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项目部、项目组、房屋拆除企业方可与被征收人办理交验房手续,出具交验房单。

  3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34.被征收人可自行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产权注销登记,也可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十三、补偿款项结算

  35.被征收人办理完成交验房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交验房单》《领款单》《补偿计算表》、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同时办理产权调换房登记、结算手续。

  十四、房屋拆除管理

  36.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清场交地和场地管理等工作。

  37.清场交付“净地”后,政府投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道路、绿化、城市水利等市政工程用地,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相关建设单位管护;纳入储备土地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泰兴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落实管护责任;乡镇(街道)、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自行实施管护。

  十五、作出补偿决定

  3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征收档案管理

  40.房屋征收各流程涉及的档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征收项目审计后,档案连同审计结果移交房屋征收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档案分总册和分册两部分。

  (1)总册包括:房屋征收相关计划规划、红线图、审查意见、停办手续通知、调查结果公示、论证会、听证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补偿费用证明、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选择评估机构资料、委托协议、初步评估结果、相关公告、公示资料、征收过程应当保存的影像资料等材料。

  (2)分册包括: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分户评估报告、补偿计算表、征收补偿协议、交验房单、领款单等材料。如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的,应当包括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催告书、相关判决裁定、执行阶段的材料等。

  十七、监督检查

  41.落实主体责任。房屋征收部门积极履行主体职责,推进“阳光征收”。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廉政教育,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实行项目部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部负责人负责。

  42.主动接受监督。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接受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工作参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积极配合市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能。

  43.接受审计审核。资金拨付单位应当组织审计审核机构对各项目分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抽查,现场审计审核。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提交资金拨付单位,资金拨付单位应当及时审计审核。

  44.公开信息查询。建设“阳光征收系统”,实行房屋征收工作全流程录入系统,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调查结果、认定结果、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情况等进行公示。房屋征收现场设置阳光征收查询终端设备,供被征收人查询。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起决定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