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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师:征地补偿费分配明细村委会是否应该主动公开?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土地的补偿费有的是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其他的相关补偿费用则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

  按理说,村委会在发放相关的补偿费用或是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当要将具体的发放、分配明细予以公开,可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却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在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时,被征收人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农村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一些事项,村委会应当要主动公开,而土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情况涉及村民自身利益,所以也属于村委会应当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

  因此,当村委会没有按照规定依法公开明细时,村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

  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

  所谓的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可申请村务公开之后,如果村委会仍然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村委会未及时公开相关的事项或是公开的事项与申请的事项不符、不真实,我们村民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调查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倘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有关部门并未对村民所反映的事情进行调查、核实,或是没有责令村委会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收以后,村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所以一旦遇到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情形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坐着干等,否则一旦错过法定的救济期限,就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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