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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所得的房屋遇拆迁,同胞兄弟能分拆迁补偿吗?

  

  邢A先生与其弟邢B先生于1977年分家析产,双方平均分配老屋房屋五间。后邢A先生及其配偶将户口迁出,并长期在外居住,老屋户口变更为邢B先生一家。2006年,邢B先生离世。2008年,因老屋需翻新,邢A先生与邢B先生儿子小邢双方签订《关于修建房屋的协议》,约定双方的房屋统一修建施工,由小邢组织实施,修建房屋的经费亦由小邢负担,房屋修建好后由双方平均分配使用。同日,邢A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如遇拆迁在其取得用于修建老屋的拆迁补偿款后10日内,全额支付给小邢。老屋重建实际由小邢独自出资完成。

  后因老屋重建房屋拆迁,小邢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农户货币安置)》,并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小邢户中人员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余元和货币安置款200万余元。邢A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房补偿款及房屋货币安置款的50%为邢A先生所有,判令小邢返还邢A先生应得的房屋补偿款、房屋货币安置款并支付其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邢A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

  拆迁货币安置款补偿对象为安置人口,安置人口自行解决居住用房,同时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邢A先生非小邢户中安置人口,无法享受该拆迁政策。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2

  邢A先生未取得重建后老屋的所有权。邢A先生虽与其弟邢B先生于1977年分家析产,双方平均分配老屋房屋五间。但随后小邢于2008年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重建老屋时邢A先生并非该户人员,且邢A先生对小邢重建房屋的行为表示同意并与其签署《关于修建房屋的协议》,协议所针对的房屋由小邢独自出资重建,邢A先生未参与房屋重建工作,房屋重建至今邢A先生未支付任何重建费用,案涉房屋归小邢家庭所有,与邢A先生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邢A先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遇拆迁在其取得用于修建老屋的拆迁补偿款后10日内,全额支付给小邢。邢A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主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对其产生效力。

  综上,因近二十年来因拆迁引起的案件日益增加,在处理该类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各地拆迁政策规定以及适用年份的不同,还要考虑各方主体是否为拆迁房屋户上成员、是否出资建造拆迁房屋,以及各方是否签订有效合同等综合判断拆迁款和安置房屋的权益主体,以达到拆迁不拆家、友善处理家庭纠纷。来源:惠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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