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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以拆违代拆迁为何越来越普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事实上,拆违跟征收拆迁原本就不是两种活动,拆违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本市相关部门通过航拍图、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从而针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开展一系列的整治违建的活动,而征地拆迁则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而进行建设的一种活动。也就是说,拆违是拆违,征地拆迁是征地拆迁,是两个独立的活动。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越来越多的征收项目中都出现了以拆违代替拆迁的现象,就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完成征收,尤其是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无法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时,有的征收方通常会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实现征收目的,在没有调查和认定的情况下就将被征收人没有证照的房屋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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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之前就说过很多遍,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在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实践中,却经常有相关部门便直接按照这一条规定,统统将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给予极少的拆迁补偿或是不予补偿,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可是其实是不合法的。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看,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征收方需要在还没有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要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而不是在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且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那么,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何会在没有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呢?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是,降低征收成本

  想必大家都知道,现在无论是建什么房屋,只要占用土地,就都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只有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才算是合法建筑,而且这样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拆迁补偿自然也是相当可观的,倘若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所建房屋必然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的违法建筑,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仅会面临着被处罚的局面,而且就算遇上拆迁,那么拆迁补偿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就经常会遇见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以违建的名义降低拆迁补偿。但事实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并不都是违法建筑,不能一律将这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有的可能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则不仅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还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实践中,倘若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补偿,在未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权益,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尽早实现征收目的

  除了以上的情况之外,有的征收方也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然后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给被征收人进行施压,比如说“你再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会按照违法建筑给予你补偿”或是说“你再不搬迁,你的无证房屋就会给你按违建进行处置,然后强拆”等。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要将自己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还要强拆时,就会心慌,然后为了房子不被强拆,或是拿到更低的拆迁补偿,就会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但事实上,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实地调查、认定,不能口头上认定,,如果有征收方口头上就认定你的房屋是违建,而且还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那程序上就存在很大的违法性,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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