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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对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决定不满意提起诉讼时,应当要诉什么?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广大被征收人往往并不会对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产生异议,而是对征收补偿是否理、是否公平产生较多的疑问。而且实践中,导致征地拆迁纠纷发生的主要导火索就是“拆迁补偿”。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征收方会先依据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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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件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了,如果对相关决定不服,那么就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起诉的具体规定,但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征收决定性质差不多。

  所以,倘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件不服,可又不启动法律程序、搬迁的话,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拆除房屋。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其他行政行为不服提起了诉讼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要诉什么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类

  在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已经做出了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决定违法或者遗漏法定补偿安置内容的,可诉请撤销或者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交地决定类

  如果征收方针对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若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认为征收方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履行不到位,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程序违法而提起诉讼的,可诉请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类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方均需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或是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不仅没有及时给予补偿,而且也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作出补偿决定,针对这样的问题,那么不管被征收的土地是否被强制交出,只要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提起诉讼时,那么被征收人均可诉请征收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安置协议类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又认为或是发现补偿安置内容有问题,补偿不合理,或者是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支付过渡费等时,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可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违法/变更、撤销、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五、行政强制附带赔偿类

  这一类在实践中也很多见,但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土地被强制征收或是房屋被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起诉。被征收人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可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的,应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具体的数额;尚不能明确的,法院可责令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于强征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法院判赔的数额一般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通过正常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在土地征收中还是房屋征收中,不管是对补偿不满意,还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或是遇到其他问题等,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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