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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这三条原则不能违背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稍有一点差错,那么都会导致老百姓的“钱袋子”有一定的损失,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较为复杂,导致许多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常常以各种借口规避审批手续违法征收,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那么,2022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如何进行才能保障老百姓权益不被侵害呢?下面凯诺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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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偿未到位,不得批准征地

  我们都知道,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需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事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必须要依法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但实践中,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审批,补偿未真正落实的情况下,强迫农民搬迁,签订补偿协议,交出房产证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打12336、12345等进行举报、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房屋征收不得违法强拆

  许多农民朋友可能一生就只有一处住宅,住宅一旦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其便失去了唯一一处避风的港湾。因此呢,不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需要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那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时,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强拆、强征,而是要先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既没有履行补偿决定,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则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收到安置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否则等来的可能就是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却有明确的补偿原则。所以,集体土地征收不能只管征,不管老百姓日后生活。也就是说,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这也是征收的前提,不能把土地征收之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远不及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可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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