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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农村拆迁中,有这种情况,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

  我们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不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征收程序也不一样,而且最主要的是征收补偿标准也有着天壤之别。虽然这两年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土地价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宅基地价值,但是与国有土地价值相比还是差了不少。

  所以,许多被征地农民总是在一些平台上咨询,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农村拆迁时,究竟能不能参照国有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呢?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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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想必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们从上述的内容中其实已经看得很清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完全不一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比如拆迁当时周边的房价是每平米1万,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价。

  但集体土地征收就不一样的,集体土地征收原则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过,如果拆迁后,其生活水平还不如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那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让自己越拆越穷。

  当然上面的内容,也让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进行征收,而不能直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或是补偿。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凡是征收集体土地就只能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有以下情况,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则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就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那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几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那么此时再对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则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

  另外,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时,此后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过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强行断水、断电,逼迫自己搬迁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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