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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自认拆除行为时,强拆主体如何认定?相应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直以来,拆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说一直困扰着许多的被拆迁人,这也导致许多被拆迁人或是未被拆迁人的对拆迁产生了一种恐惧。

  从实践征迁中来看,在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评估报告不合法时,许多被拆迁人往往会直接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但与此同时,征收方也不会闲着,会依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不过,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多数被拆迁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内针对该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委托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

  当然了,有的强拆行为还是发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只不过,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并没有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房屋就被村委会以旧村拆迁名义强制拆除。

  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我们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气愤,广大被拆迁人手里都有相应的救济权利,我们可针对违法拆迁行为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实践中,个别强拆并非是相关部门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组织实施,但有的村委会在庭审中自认强拆行为,甘愿背锅,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詹先生是山东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被拆迁,但在具体拆迁过程中,詹先生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了。随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并声称,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 村委会与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村委会已经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xx旧村拆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的房屋,需要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服从拆迁,但是,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詹先生已将房屋腾空交出,更不能证明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房屋被拆除后,虽然村委会自认是其拆除,但是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征收人等未拆迁农户的xx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所以原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并无不当。

  最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对詹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的再审申请。

  一般来说,在土地或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协议履行完毕,被征收人丧失房屋和土地权益,与后续强拆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拒不腾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因强拆遭受损失,那么就与后续的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另外,在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也应当确定是否与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是否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倘若相关部门没有证据来推翻事实,那么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并承担就强拆给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最后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强拆,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直接拆除,否则拆除行为势必会被法院判认为违法,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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