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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吗?

  在我们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样的文件,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上述文件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建筑”,所以说,一旦收到,那房屋十有八九是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了,但究竟自己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了。

  不过,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总归是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巨大影响,弄不好房屋就变成了一片废墟,因此,一些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当事人,在看到该文件上的内容之后,立马就会坐立不安,慌张起来,显得束手无策,担心自己的房子会被拆除。

  那么,作为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时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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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会有一定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能在法定期限内把握住时机,就有可能从被动转为主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建筑指的是未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个人建设还是企业建设,都需要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且还需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或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那么就会被要求限期改正或是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如果您进行建设时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自然就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但是话说回来,要想将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有所扭转,那么如上面我们所说的一样,就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点什么,我们可以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划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房屋就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拆除。

  反之,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就不得不停止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当然了,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虽然当事人还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但限期拆除期限还未届满,相关部门便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拆除当事人房屋,同样也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说了这么多,其实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定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当这些房屋身陷征地拆迁时,千万不要把这些会给自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不当一回事儿,否则若不复议也不诉讼,那么房屋就有可能保不住,且也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的补偿,这可不是吓唬当事人,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有很多,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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