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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内的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房建设,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居民自行建造自住住房的活动,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集中建房是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居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建设采取“分区管理”的方式,遵循“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城镇开发边界外。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分为禁建区和限建区。

  1.禁建区:不再审批新建居民住宅。只允许集中建房,严禁个人住房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不得异址新建。集中建房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集中安置的建设模式,保障“户有所居”。

  2.限建区: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居民个人住房建设,允许利用旧宅基地翻改建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或通过集中建房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采取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集中建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莲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东至曙光村、西至白岭村、南至寨里村、北至望山村(含:琴亭镇的白岭村、白马村、北门村、凫村村部分村庄、花塘村、金家村、莲花村、六模村、南门村、曙光村、望山村、西边村、西门村、下梅洲村、杨枧村、寨里村,升坊镇升坊村部分村庄);除以上区域外为城镇开发边界外。(详见附件一)

  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划定的中心城区为禁建区:东至莲江河边界、319国道漫坊桥段外延50米,南至白马河边界、安城大道、规划益藩路外延50米,西至规划西绕城公路外延50米,北至规划禾山路外延50米(含:琴亭镇白岭村、白马村、花塘村、南门村、西边村、六模村、北门村、望山村、西门村及莲花县良种场);除以上区域外为限建区。(详见附件二)

  第五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禁建区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权利人自行加固。

  权利人唯一一栋(套)住房被鉴定为D级的,权利人可以自愿选择将该危房直接由所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收购;危房被收购后,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公租房或者租房补贴解决临时住房问题。

  租房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建房必须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不得妨碍城市发展、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等。

  第七条城镇开发边界外居民住房建设要坚持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居民住房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集中建房以安置房建设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采取市场化开发建设方式。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建设安置房。

  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安置房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统一收储。

  (二)安置房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置房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安置房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安置房、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安置房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安置房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房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项目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城镇开发边界内限建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居民住房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城镇开发边界内限建区只能原址拆旧建新或者集中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外鼓励农村居民原址拆旧建新、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和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镇开发边界内限建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建房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后,将有关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制发村民建房公示牌。

  (三)建房居民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四)建房居民在住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地检查建房居民是否按批准要求建房、原有住房是否拆除、原有宅基地是否退回,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居民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收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区范围内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审批、规划竣工验收、土地收储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及其他区域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的配合、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对住房建设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行为实施查处。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切实加强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巡查监管网格管理体系,健全巡查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第十七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县户籍政策。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江西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遵循“新旧划断”的原则,对本办法实施前村级留用地、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分类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莲花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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