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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要符合哪些条件?要注意哪些?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被征收人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前,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书面的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任何的赔偿决定,或是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如果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的赔偿申请,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那么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的。

  所以,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之前,一定要先向违法强拆房屋行为的主体申请赔偿,待他们作出赔偿决定之后,再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这样既可以省时也可以省力,倘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是自己比较满意的,那么便可以省去提起行政赔偿这道程序了。

  第二点则是需要被征收人知道,申请赔偿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的,被征收人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那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需要在两年内申请行政赔偿,被征收人申请赔偿后,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或是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自己揣摩起诉期限,因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比较复杂,再者征地拆迁问题又涉及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错过维护权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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