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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是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掌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村民的一些要求、意见等,村委会也是第一个知道。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会经常辅佐征收方落实一些征收补偿工作,比如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实践中,有个别村委会会罔顾村民意愿,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这种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村委会直接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村委会擅自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呢? 一般情况下,与征收方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是被征收人或是某村、某村村民小组,且签订补偿协议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同时协议还要合法,只有这样,那么所签协议才会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是村委会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则很难表达出被征收人真实意思,因此,村委会的行为可构成《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权代理。 在此种情况下,若被征收人没有在一个月内对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追认,那么该协议就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影响,即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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