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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阳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试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部门审核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2.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只进行摸底登记经审核上报备案,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土地承包到户是指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执行彻底的承包户(承包户持有土地承包证)。征收承包地比例的计算办法为批次征收的承包地面积除以确认的承包户总耕地面积。

  3.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在保障人数范围内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为征用土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人均承包地面积的计算办法为本村二轮承包时的已承包耕地面积之和除以本村二轮承包户现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尾数四舍五入)。

  4.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在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全额预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之前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历史征地处理

  1.2007年10月—2019年1月期间的,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县政府请示上报,国家省批复),造成失去农用地的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按自然资源局提供累次征收农用地的亩数乘以2018年的本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计算本村应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额。

  2.村委会依据补贴总额和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信息,重点补贴实际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户。征用承包到户土地的,由承包户确定参保对象及补贴金额;征用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具体确定参保对象和补贴金额。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补贴缺口由村委申请,乡镇审核,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审,缺口由县财政补足。

  3.上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经村委初审、乡镇复核后提请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与对应的补贴金额,以集体补助的方式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二)特殊问题处理

  1.以村清算完毕后,原按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未组卷上报或已退件,或无批文)的5倍年产值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报财政局将本金全部退还原交款单位。

  2.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帐户(预存款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全部注销。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社与自然资源的副县长担任,各乡(镇)、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经中心、民政局、公安局、发改局为成员单位,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职责: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4.县农经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5.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7.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城市低保标准。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严格按照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规程办理。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计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林地等其它性质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阳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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