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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可以拿到高额的奖励费?注意了,这样的征收方式是一个很大的陷阱

  现如今的征地拆迁数量虽然远远比不上几年前,但是在乡村振兴、城市化不断建设的道路上,少不了房屋被拆,土地被征收的情况。

  只不过,现在的征收模式发生了转变,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方需要先与被征收农民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后,才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批正式征收。

  但是个别征收方在完成前置征收程序时,为了尽快拿到土地,提高签约比例,会以相对较高的拆迁奖励作为诱饵,促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要求其尽快将房屋腾退。

  有的地区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甚至推行“奖励3+3”,就是在一个小区范围内,拆迁先搬走的住户可以获得3万元的奖励,如果某一幢楼的住户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那么其中每一户还能再获得3万元的奖励,将所有的被拆迁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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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有的被征收人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且在听到有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后,会经不住诱惑,随即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先领取了拆迁奖励费,便迫不及待地将房屋腾出并交付给征收方。

  但在房屋被全部拆除之后,村民才发现,相关部门所承诺给自己的补偿或是其他条件都遥遥无期。

  那么,这种先拆迁、后补偿的做法合法吗?对于被拆迁人先领取了拆迁奖励费或是领取了一部分补偿,然后相关部门就把房子给拆除了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无论是先拆迁、后补偿,还是先领奖励费再拆房、再补偿都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都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若未遵循该项规定,那么就算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拿到了拆迁奖励费,或是部分拆迁补偿款,只要补偿未全部真正地落实,那么拆除行为一定会被确认为违法。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必须要严格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按规定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

  若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无异议,那么需要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后,那么才可以向相关部门上报材料,申请征地,在未完成这些前期程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征地的。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未按照上述程序依法进行,而是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下,采取先给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的征收方式,促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再拆除房屋,那么显然就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也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完全有权拒绝。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先拆迁、后补偿,或是先给予拆迁奖励费,最后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陷阱,一旦轻信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或是征收方承诺的优厚条件,然后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必定会对被征收人很不利,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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