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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罗先生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泡沫厂,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相关部门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可是在2020年,泡沫厂所在地因建设项目要被征收。但由于拆迁补偿太低,罗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为了尽快让罗先生搬迁,便将其泡沫厂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罗先生认为自己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厂子怎么就莫名其妙地成了“违法建筑”,相关部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罗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之后,经过走访、调查等程序,发现了对方存在程序违法的端倪,随即指导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然而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败诉之后,竟然又在2021年初作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只不过相关部门的目的依然没有得逞,凯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丰厚的法律知识,再次说服了法官,相关部门在无力反驳的情况下,自行撤销了自己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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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类似于罗先生这样的情况实践中有不少,可这明显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因此,建议大家应当要尽快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如何才能在短时间内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呢?

  1、及时审查作出决定的相关部门是否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和裁量权,村庄规划区内的,一般只有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实践中,如果是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2、相关部门是否有保障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没有保障当事人听证权,那么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3、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有没有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如我们上述所说,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会将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是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集体讨论决定。可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为了省事,并不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直接作出,那作出程序自然就有可能不合法。

  4、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有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直接拆除,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相关部门如果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并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权或是在下发后立马就给拆除,那其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当事人一定要注重起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等来的结果就是房屋被他们给直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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