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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违法行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不仅仅只有普通住宅,还会涉及中、小型企业或是大型企业、工厂、养殖场、临街商铺等,这些具有收益的房屋被征收,一旦前期就补偿事宜协商无果,就有可能会因为相关部门的违法行政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也就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利益纠纷。

  一般来讲,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征收程序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相应的拆迁奖励费、搬迁费等。被征收人最终究竟能获得多少补偿,则需要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实践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早地完成搬迁,便会在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未作出补偿决定,且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可相关部门这一系列的操作,对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而且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关部门违法行政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应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即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停产停业的赔偿,前提是必须要有交易,生产、产生等环节才能有因违法行政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当然了,不是说只要是企业、加工厂、商铺等就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的,一般而言,最终被征收人是否能拿到停产停业损失费或是停产停业赔偿费,还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若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房屋征收时或是被违法强拆后,就可以依法获得补偿或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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