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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罚吗?被征地农民又该怎么办?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签了补偿协议,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了,房屋也已经被全部拆毁了,并且都已经在上面开始建设了,但是征地补偿款却迟迟发放不下,这让许多被征收人是焦虑无助。

  近日,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家的土地在三年前就被当地相关部门给占了,说是要修路,其为了配合征收工作,便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协议中明明约定的是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是时至今日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到位,多次去村委会询问,可村委会始终说补偿款还没有发放下来,让回家再等等,只要发下来,会及时地通知他领取...

  事实上,集体土地征收中,拖欠、挪用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事时有发生,不光只是个别现象。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就通报,因多年拖欠征地补偿费,决定对省内8宗地、涉及7个用地批复的拖欠征地补偿行为进行公开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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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21年8月,按照省委巡视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对历年来征地补偿费兑付情况进行清理,发现部分州、市因批后未实施征地、拟用地项目废止、资金未拨付到位等原因,未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各州、市清理核实数据,截至2021年8月,全省涉及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有43宗地、拖欠价款6.32亿元,涉及7个州(市)、12个县(区)。

  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更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常常发生。那么,土地被征收之后,如果相关部门拖欠或是村委会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时,被征地农民应该怎么办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必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征地补偿款必须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只有安置补偿真正地落实到位之后,才可以开始具体的征收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先补偿、后征收这是征收顺序,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否则征收行为则不合法。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划具体支付补偿款的期限,但是有的地方法律法规上却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补偿款各项费用足额到位这是正式开始征收工作的前提条件,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无故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那么其行为都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都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一旦违法违规拖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那势必会被依法处分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当被征地农民遇到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他们立即展开调查,也可以拨打12345、12336举报,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还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举报、反映问题时,尽量对通话进行录音,且要及时地收集其他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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