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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建拆除纠纷律师:以“违建”促拆迁?这样的歪主意恐怕行不通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征地拆迁活动自然是无可避免的。想必不少老百姓都深有体会,征地拆迁切切实实地关乎着咱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一点违法违规的行为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陷入困境,不能自拔。

  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我国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征地拆迁程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过程中,有些用地单位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常常会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一些小伎俩促进征地拆迁,比如我们常见的有以“拆违”促拆迁等。

  相关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的情况下,先将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逼迫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或签订补偿协议,来达到征收的目的。那么,相关部门这种做法对不对呢?

  罗先生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在当地经营起了一家泡沫厂,后来该厂被拆迁,但因补偿事宜一直没有协商成功,相关部门便将罗先生经营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罗先生做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收到该通知书后,罗先生没有停歇,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法院最后也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法院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竟然又对罗先生做出了二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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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罗先生经营了十多年的泡沫厂的事实不容改变,并且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应当要得到保障。于是凯诺律师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二次行政处罚通知书,再次指导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再次以严谨的事实与逻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相关部门不得不自行撤销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稍对征地拆迁常识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相关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来实现征收的目的,而不是打歪主意,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而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先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而不是在补偿协议达不成的情况下。

  实践中,在补偿阶段才将房屋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口头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显然就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此时,大家一定要格外地注意,避免陷入他们的布置好的陷阱里。

  另外,凯诺最后还要提醒大家一点,房屋征收中,无论是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还是补偿决定,大家一定要注重起来,千万不要认为这个文件对自己不会产生影响就置之不理,否则房屋面临的结局就是两种,一种是被相关部门违法拆除,一种是被司法强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强拆是唯一一种合法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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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了,在征地拆迁中大多被征收人遇到的多是违法强拆,不过,不论是违法强拆还是合法强拆,如果在此过程中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均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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