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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没有书面文件,只是口头承诺的补偿,你还傻傻地信?

  征地拆迁可以说是事关老百姓一家人一辈子的生活,有的人一辈子可能也遇不到,有的人则一辈子也只可能会遇到一次,在遇到后,要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时也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法律规定及政策真正地落实到位,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万事大吉了,等着拿补偿款或是收房即可。

  但事实上,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却是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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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去年有一位山西的李女士咨询律师说,他们家因当地规划,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来就补偿事宜双方进行了协商,谈判,可是经过几番面对面的沟通之后,李女士还是认为补偿太低,补偿很不合理,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过了一段时间,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便找到李女士,并对李女士说可以按照其提出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前提是必须要在三天之内搬迁。

  老实朴素的李女士听到相关部门这么说之后很是开心,也没有想太多,于是在没有与相关部门就口头协商好的补偿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马不停蹄地带着自己的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了出去。

  搬出去之后,相关部门便组织相关人员将李女士房屋实施了拆除。从搬出被征收房屋之后的半年时间里,李女士一直等待着相关部门会在口头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其相应的补偿。然而,半年之后,事情突然一个大反转,相关部门不仅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支付给李女士相应的补偿,而且还拒不承认其承诺给李女士相应补偿的事情,事已至此,李女士也是悔不当初....

  类似于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而且,就李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经常地讲给大家听,告诉大家一些应对这种情况的措施,但是实践中,仍有被征收人陷入他们设好的陷阱里,而且也往往是等到房屋被拆,无家可归的时候才想起咨询律师,但殊不知,这时被征收人已经陷入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境地了。

  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协议意味着自己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论是房屋征收还是腾退,当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一式两份的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书面文件,将所有的事项全部白纸黑字的明确在书面协议上,且被征收人手里有一份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安心地等待他们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因为一旦签订协议,那就对双方都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来。

  如果未将协商好的补偿事项明确在书面的拆迁协议上,只是口头上承诺给被征收人,那这对被征收人来说都极为不利,不利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仅仅只是口头承诺,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协议,手里也没有协议原件,不要搬迁,不要自行拆除房屋,大家一定要铭记于心。

  另外,还需要让广大被拆迁人注意的是,空白协议也是不能签,不能信的。虽然,有了一份书面协议文件,但是该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地写出具体的补偿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很多关键地方都没有填写,都是以空格形式呈现,那么这样的书面协议在律师看来就等同于口头承诺,一旦征收方将签好字的空白协议拿走后,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这势必对被征收人更加地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仅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协议,或是书面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不论征收方说得多么地坚决及诚恳都不要相信,都不要提前搬迁,自行拆除房屋,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给他们施压,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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