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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补偿律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

  征收补偿往往是引起征地拆迁纠纷的“导火索”。实践中,一旦被征地人对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通常的做法就是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以这种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随着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不少老百姓多多少少都会通过网络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一旦签了字,那么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所以索性就先不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被征地人采取的这种方式,其实在情感上我们非常地理解。

  但是,暂时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可以等闲视之、淡然置之了,实践中,很多老百姓会误认为,只要自己拒绝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征地的事情就只能停止了,那么果真如老百姓想的那样吗?只要不签协议,不交出土地,征地的事情就可以到此结束了吗?事实上,被征地人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并不会让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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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看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定,相信许多老百姓都已经明白了,当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拒绝交出土地的话,那么,相关部门为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会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书,这个征地补偿决定书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房屋征收决定的性质是差不多的。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个文件针对的只是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基本上是没有啥关系的。而被征地人一旦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被征地人面临的局面将是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或是强拆等。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该份文件后,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查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

  查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是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事情,比如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

  如果作出该征地补偿决定的主体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其他相关部门,甚至是街道办、村委会这样的部门作出的,或是该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法定的救济期限,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等,那么说明该征地补偿决定不合法。

  二、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比如未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参与权(比如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方擅自选定等)、选择权(比如补偿方式只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中的某一种),即依据补偿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征收程序明显存在违法,而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也不具有合法。

  三、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实上,不论被征收人是否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拆迁开始之际都要养成一个随时收集证据材料的好习惯,因为征地拆迁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拆迁中遇到补偿问题或是强拆等,那么我们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那么我们即使拥有一位很不错的律师,可能也无济于事。

  因此,把能证明自己权益的所有证件找出来,保存好。比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室内照片、录像,一些票据以及建房审批手续、营业执照等。顺便提醒一句,在补偿没有真正的落实前,这些证件最好不要轻易地交给征收方,尤其是房产证。

  四、及时地提起诉讼

  收到征地补偿决定书后,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该文件是否合法,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采取法律措施,我们上面已经讲过了,可能会对土地强制执行。

  不过,对土地或是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或是清除之前,相关部门还需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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