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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见不到这几份文件,拆除“违建”的行为可能违法

  杨女士是贵州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三层房屋。后来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在具体补偿过程中,杨女士认为补偿很不合理,在与相关部门多次协商之后仍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便对杨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这也意味着杨女士的房屋被相关部门给认定为违法建筑了。

  杨女士对此十分地不理解,自己好端端的房子,而且已经住了十多年了,在此之前也没有相关部门上门查处怎么就成违法建筑了,在还没有弄清楚这个问题的情况下,街道办配合相关部门于去年12月份将杨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带着疑问的杨女士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杨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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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是想拆就能拆那么随心所欲的,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应当要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等相关权利,依法进行。

  因此,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那么我们当事人就需要审查相关部门是否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正所谓一步错,步步错,从房屋的调查、认定至强制拆除,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所以,我们一定审查相关部门在这过程中有没有遗漏程序,是否存在程序颠倒,有没有保障自己的听证、救济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等问题,要知道,哪怕有一步没有履行到位,那么其拆除行为都可能是不合法的。对于不知道拆除程序的,那么可以看看自己是否有收到过以下几个文件,如果没有,那说明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首先需要进行调查,这也是我们经常强调的,调查后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的话,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必须要对当事人作出的,这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不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需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书面催告书

  这个文件同样很重要,一般这个文件是出现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会收到一份催告书。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上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的,没有书面文件,那这是不算的。而对于没有催告书就强拆的,那么拆除程序上必然是不合法的。

  《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收到催告书之后,当事人如果有异议,那么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书面催告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或是改正,也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那么这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下达了最后“通牒”,而且也意味着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时间也进入了倒计时。因此,当事人若想保住房子,撤销或是确定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那么只能是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提起相应法律程序,一旦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是诉讼,那么房屋基本上就面临着被拆。

  经过上面的内容,相信大家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是不可少的,而且,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那么相关部门便不可以再实施强制执行。可是上述案例中,杨女士在起诉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且在法定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便强制拆除了杨女士的房屋,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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