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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贵阳市启动并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 为安置补助费,40% 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更新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公布,自标准公布之日起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二)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收土地补偿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1465号)执行,具体如下。

  202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一律按老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征收土地或批准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各地要按照全省关于过渡期征收补偿支付的相关要求,全面梳理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征收土地或批准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用地,严格按照新标准对征收的土地补偿进行重新测算,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机制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贵阳市将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修订工作。

  五、加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实施工作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来源: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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