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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律师: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被违法拆除,是否应该对房屋价值予以赔偿?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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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利息的损失费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赔偿自己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安置补助费等之类的赔偿。

  其中,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对于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会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要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且也会理所应当地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这样,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如果房屋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已经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话,那么此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赔偿的,一般赔偿不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此时,可能许多老百姓会非常地纳闷,他们强拆了自己的房子,不给房屋价值的赔偿,这说得过去吗?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付女士是安徽省人,其在阜南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xx项目所需被征收。2017年,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打入其账户,随后,付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因相关部门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二审法院判决后,付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说明房屋补偿问题已经通过补偿决定得以解决,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通过起诉补偿决定等方式主张权利,房屋补偿决定是否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可在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进行审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由此导致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房屋价值。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款也已经打入其的账户。其后,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付女士的房屋,因强拆所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补偿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补偿范围。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之前,已经对其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将补偿款打入了其的账户,所以,赔偿不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另外,关于室内物品及其他损失赔偿,根据付女士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客观需要、案涉房屋面积和建筑年代、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并考虑成新、折旧等因素,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xx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没有救济权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或是有失公平,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在审查之后,如果该补偿决定确实不合法,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撤销该补偿决定,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履行,征收方就不会怎么样,那么想的话你可能就大错特错了,你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或是直接拆除,到那个时候,虽然也是可以维权,但相对于来说就会变得比较地困难且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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