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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为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工作体制机制,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推动全省行政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规则》共31条,主要包括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机关在举证、答辩、参加庭审、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方面的流程和标准,建立对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办理程序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据。

  《规则》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工作实际,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

  一是实现行政应诉工作“流程优化”。《规则》从行政机关接收法院诉讼材料开始,对确定应诉承办单位、举证答辩、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操作细则,打造一条责任清、手续简、效率高的办案流程。

  二是突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规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8种情形,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4种情形进行明确,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应诉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功能。《规则》规定,未经复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责任;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应诉责任,切实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指导监督体系。

  四是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规则》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保密、培训、统计分析报告、旁听庭审、典型案件分析、联席会议和信息化建设等7项制度,明确行政应诉举证答辩要点,探索建立类案办理标准,不断推动实现行政应诉办案标准的规范化,促进行政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山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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