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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砍了自己种的700多棵树木,被判两年罚金一万到底冤不冤?

  近日,山东枣庄的李先生砍了自己种的700棵杨树后,被以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万元,此事件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据了解,李先生在自己家后山种了一片杨树,杨树长大后,李先生在村民的帮助下砍了自己种的700多棵杨树卖给了周围的工厂并获得3万元。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几天后,警察找上门来了,在经过一番询问并确定了李先生砍树的事情后,警察将其带回公安局。

  最终,李先生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万元。

  对此,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自己种的树都不能砍伐了吗?”、“自己种的树,自己砍,何罪之有?”“树木是种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而且又是自己种的,却被判刑还罚款太冤了!”那么,本案中,李先生砍自己种的杨树,卖给工厂,被判两年有期徒刑且罚金1万到底冤不冤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告诉大家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上述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先生是享有树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但李先生可能不知道的是,在我国,树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采伐权是分开的,不是说你有所有权、使用权,就可以乱砍乱伐树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在砍伐之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57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采伐、移植林木,都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也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只有采伐、移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比如你只想砍一、两棵来用,则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即使是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自己种植的树木,如果超过一定的数量,数量较大的,那么村民在砍伐之前就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之前便砍伐树木,那么可能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了自己处的700多棵杨树,就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那么,砍伐700多棵被判两年到底冤不冤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构成滥伐林木罪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数量:砍伐量较大,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二是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李先生在未申请采伐证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种的树木足足有七百多棵,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此次判罚也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并不冤枉他。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所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我们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呢,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村民在砍伐树木之前,一定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当然了对于数量较小的,那么则无需申请,否则可能会被冠以滥伐林木罪而被处罚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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