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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拆迁律师:评估程序不合法,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补偿决定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下达的最后“通牒”,说白了,就是收到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要么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阻止拆迁,要么就等着被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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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不过,实践中可能会有许多当事人认为收到补偿决定后很难撤销补偿决定,所以便放弃了救济权,直接与拆迁方签订了极不合理的拆迁协议。但事实上,补偿决定真的撤销不了吗?其实不然,如果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是未保障被拆迁人相关的权利,那么该补偿决定仍然是可以撤销的。

  冯女士是广东省人,在该地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18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冯女士房屋在内的土地。但是因为补偿太低,冯女士等人并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随后,拆迁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便采取了一系列逼迁手段,逼迫冯女士等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女士等人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家对比,冯女士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调查、走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获得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2018年10月,相关部门对冯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可是征收补偿决定中的价格严重偏离了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随后,凯诺律师具有针对性地按照制定的计划指导冯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但是本案中,整个评估过程被拆迁人都没有参与,甚至被拆迁人都不知道此次评估程序是如何开展的,这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而且,相关部门以这样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不足以让被拆迁人信服。

  再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是本案中,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仅赋予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机会,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最后,相关部门率先采取公告的方式将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拆迁人,而后才邮寄给其,显然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先不要慌张,及时审查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相关部门在做出该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有程序违法、侵害被拆迁人选择权或是补偿严重不合理,又或者是补偿决定中的内容不合法等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就要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撤销补偿决定,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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