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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专业纠纷律师:征收补偿款直接给了村委会怎么办?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可是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征收好几年了,所占用的土地上也早已建起了楼房、商场或是其他建筑物,但是老百姓却迟迟没有拿到补偿款,或是并未真正的对老百姓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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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是长春市 ,其在当地有承包地。2020年7月,xx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xx村集体土地xx公顷,张先生的承包地也在该征收范围内。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是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其至今都没有收到过任何的征收补偿费用,后来张先生才得知相关征地补偿费用已经打入了村委会账户,于是张先生马不停蹄地去村委会,希望村委会能将补偿款转至其的账户下,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随后张先生与村委会又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随后,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的凯诺律师,张先生与凯诺律师沟通之后随即委托凯诺律师帮其维权。目前,该案还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

  虽然实践征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将征收补偿款会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中,但是却也难免会出现个别地方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委会账户的情况。可是,相关部门直接将个人的补偿款打给村委会,明显在主观意识上存在懒政的意识,同时在程序上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因此,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收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不是村委会,而且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土地的补偿费也不再属于村集体了,也是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直接将相关的补偿费用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先找村委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之后,村委会就是不肯把征收补偿款转至自己的账户下,当事人要可以及时地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比如可以打12345市长热线),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若相关部门不给处理或是被征地农民对处理结果有异议,那么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还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毕竟征地拆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而且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建议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勇敢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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