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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拆迁中,我是选择产权调换好还是货币补偿好?

  征地拆迁涉及每一位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保障被拆迁人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和相应的各项权利是合法征地拆迁的前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农村拆迁的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方式。

  然而实践征收中,有的地方却只提供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尤其是农村拆迁中,拆迁方多数只提供货币补偿,而不提供产权调换,而且这种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情况是经常发生,对此在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只提供某一种补偿方式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上述情况,那么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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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产权调换好?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拆迁方在拆迁时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绝大多数的拆迁方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因此,有的被拆迁人便就纠纷于选择哪种补偿方式的问题中,东问问,西问问,看看大家都选择的是哪种补偿方式,以便自己参考。

  近日,一位陕西西安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他们家于2021年6月拆迁了,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是因自己没有经历过拆迁,所以不知道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会对自己有利...

  对此,凯诺律师就结合《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征地拆迁中,该《办法》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究竟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比较有利?

  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5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办法》第27条规定,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而且该《办法》第40条还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那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了可以获得应得的补偿外,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而且这个奖励的比例还是从2%算起的,那么按照不超过20%来算的话,这个奖励是相当高的。

  我们再来看看选择产权调换的,《办法》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办法》第31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办法》第34条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那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需要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当然这也只是最基础的,如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交付房屋的,同样也会有一定的奖励,《办法》第40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哪个对自己有利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而定,千万不要盲目地跟风,看见别人选择什么,就跟着选择什么补偿方式,这是不可采取的,因为每家每户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另外,也不要被拆迁方的一些拆迁奖励所迷惑,另一听有很高的拆迁奖励费就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审查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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