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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167号河南省林业局文件 豫林经〔2020〕167号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 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须根据当地树(品)种相 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照该树(品) 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产地市场价 格,再乘以补偿倍数计算。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盛果(丰产)期按6-8倍,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 二、征收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可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单位和经营 方协商确定,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鉴定。 四、原《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 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河南省林业局 2020年11月9号 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实际执行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