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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半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给拆了,被征收人如何诉讼拿到赔偿?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征地拆迁项目是越来越多。按理说,征地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但从实践中来看,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已成常态,因此,不少被征收人在面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时,常常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出被征收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想不到,拆迁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采取一些逼迁的办法,比如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房屋周围的道路等,有的还会组织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半夜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对于这种情况,若当事人不在现场,没有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或是强拆现场压根就没有征收方的人影,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很难知道房子是被谁给强拆了...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要如何确认强拆主体呢?

  凯诺律师认为,房屋在被违法强制拆除之前,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过任何的文件,被征收人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的文件时,若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房屋,或是无法识别强制拆除人员身份,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也没有人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到征收公告、拆迁通知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公告、通知中确定的具体实施机关,一般具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职责,是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如果被征收人无法辨别上述主体中是由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少行政机关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主体中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被征收人应当要以该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之诉

  在确定了强拆主体之后,那么我们便可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是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若相关部门未通知被征收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行政赔偿

  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之后,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若向赔偿机关递交了赔偿申请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赔偿,也没有赔偿的意思,更没有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时,必须要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实践中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在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当然这个也是可以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不过,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的,不能所有的案件都采取这样的方式,否则可能会对被征收人有所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案件,涉及很强的专业性,必须要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也要及时地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或是强拆时的照片、录像等,要知道,证据越多对被征收人越有利,拿到合理补偿或赔偿的机会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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