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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未到位,现被断水、断电怎么办?被拆迁人可以试一下这三种方法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因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的情况已经不为奇怪,一般而言,如果拆迁方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协议的话,可以针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最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却有拆迁方踩着法律的底线,既不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强行对被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

  河南的刘先生,在村里有一处房屋。2017年,刘先生的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内。但是面对极低的拆迁补偿,刘先生并没有同意相关部门提出搬迁的要求。可是刘先生的行为却让拆迁方非常的不满,拆迁方对此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其回家,强迫其同意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刘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可是让李先生和律师都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为了尽快完成工程项目进度的目的,向刘先生作出了断电的通知。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随即指导刘先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断电通知。

  虽然相关部门在复议过程中以并未实施断电未对刘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实际的影响为由企图逃脱责任,但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相关部门依法撤销了断电通知。

  虽然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实际对当事人断电,但相关部门这种名不正言不顺地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显然已经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且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未得到补偿款就被拆迁方断水、断电,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呢?

  1、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是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因此,在遇到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先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或是房屋征收部门都有权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其中就包括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

  2、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根据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时,被拆迁人可以先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就断水、断电或是强拆一事进行查处,在公安机关查处事实后,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3、要求相关公司恢复水电。遭遇到停水、停电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水、电公司恢复水、电,这也是最为便捷的方式。如果水、电公司以是相关部门的要求而不予恢复时,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在收集有效证据后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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