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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起诉也有期限,别不知道一直“托”下去

  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常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纠纷。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也常会因补偿问题与拆迁方僵持不下,有的就拆迁补偿问题一拖就是三、四年、七、八年甚至是十几年。

  面对实在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被征收人才会想要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也常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自己家在零几年拆迁的,当时因补偿太少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几年也一直在与他们协商,但均以失败告终,现在征收方也不管了,我还能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则是说,自己的拆迁问题虽然也信访过,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现在想起诉。可等到律师反问他何时拆迁的时,对方的回答则是“七年前”。面对这样的回答,多数律师也只能无奈的摇摇头。虽然,在征地拆迁中,也有一些过了诉讼时效仍然可起诉的案例,但只是个例,绝大部分的普通案件,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使自己再有理,那么,再好的律师也无能为力帮助被拆迁人扳回一局。

  所以,凯诺律师要说的是,面对拆迁补偿问题,征收程序不合法等拆迁问题,若在短时间内没有与征收方协商成功,征收方也没有想要退步的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就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给你一些比较靠谱的意见,然后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凯诺律师就起诉期限以及相关知识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征地拆迁诉讼属行政诉讼

  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的朋友都知道,征地拆迁一般是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并实施的。因此,征地拆迁的主体通常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若发生拆迁纠纷,比如征收方无故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或是违法变更等,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征地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但提起行政诉讼也是有期限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因征地拆迁纠纷想要起诉解决的,必须要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被拆迁人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没有了。不过,这个起诉期限是发生在征收方已经在最初拆迁之时明明白白地告知了被拆迁人起诉期限,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对于征收方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不知道起诉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要注意的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拆迁问题不能通过和平协商解决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一味的拖延,否则一旦过了起诉期限,那么再厉害的律师也是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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