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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名义想落实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这种做法行不通

  在征地拆迁中,以“拆违”名义来促进拆迁或是落实不予补偿、少补偿的目的并不少见。但违法建筑不是你想怎么认定就能怎么认定的,也不是相关部门口头上说是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凯诺律师是如何“识破”拆迁方借着“拆违”的名义来促进拆迁的。

  张先生等人在xx园区经营多年。2019年,当地相关部门作出了《xx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张先生等人企业在内的土地。一个月后,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向张先生等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在院内搭建的雨棚为违法建筑,责令张先生等人在10日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的,将组织强制拆除。

  看到该通知的张先生等人均认为,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张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听过凯诺律师的讲解之后,张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张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发现,相关部门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根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随后,凯诺律师指导张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被告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正确?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三改一拆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明确地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张先生等人起诉后,相关部门又依据该通知强制拆除了雨棚,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虽然名为通知,但实则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外,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该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企业存在违法建设,但并没有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时间、位置、面积等,换句话说就是,相关部门也不知道哪里有违建,这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最主要的是,该通知限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是并没有经过调查、询问、核实,更没有告知张先生等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一般而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的前提是该建筑已经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应当要遵循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法》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最主要的是,本案中,相关部门有借着“拆违”的名义来落实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的嫌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并没有将张先生等人的雨棚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进行处理,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后,又以拆违的名义拆除张先生等人的雨棚,显然是为落实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的目的。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撤销了三改一拆行动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征地拆迁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误以为自己所建建筑真的就是“违建”,便自行拆除了房屋,但事实上这只是征收方惯用的一种拆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拆迁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决定书时,一定不要害怕,也不要急着拆除房屋,一定要查看作出该文件的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出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若自己不知道,那么就必须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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