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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征地中,这个权利你用了吗

  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农村房屋拆迁,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在此过程中享有不少的权利,比如知情权、选择权(选择权又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权、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监督权、参与权、居住权、复核鉴定权、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还有一个权利是广大被拆迁人最为忽略的,那就是听证权。

  事实上,听证权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利用好这个权利或者说是及时地使用这一项权利,对被拆迁人都是有利而无一害的。那么,听证权应该在哪个阶段使用比较好呢?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吗?听证需要注意哪些呢?这个权利在征地拆迁中又起到一个什么作用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

  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

  首先我们先弄清楚一下,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听证的几种情形。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牵涉不特定多数被征地人补偿标准、相关规划以等事项,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意见成为制定相关标准的重要依据。

  其次,这个听证权不能只掌握在拆迁方的手中,在必要的时候,被拆迁人需要掌握好这个权利的主动权。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提出听证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

  前面我们有讲到,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是有听证权的,所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申请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要是对拟定的补偿方案或是制定之前的补偿方案有异议,那么被拆迁人则可以提出听证,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时,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那么同样也可以提出听证,且相关部门也必须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申请听证的期限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申请听证也是有期限的,一旦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另外,在该条规定中我们还注意到,申请听证除了有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外,还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申请,不能光是嘴上说说,因此这就需要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的工作了,因为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通常会与村委会直接接触,也会将许多事情交由村委会办理,这样一来,很多村民都会将自己的意见先直接反映给村委会,希望由村委会告知相关自己的意见,可是事实上,有的村委会并会将村民的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所以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很有必要,避免其将村民的意见给直接忽略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听证权是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一定要利用好这个权利,千万不要认为这个权利不重要,改变不了什么结果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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