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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不论房屋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谁给强制拆除的,作为被拆迁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村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村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xx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材料皆载明,根据xx市xx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和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xx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

  随后,林先生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

  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针对本案,二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程序,未对违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为由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相关部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相关部门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xx市,尤其是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相关部门。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受相关部门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相关部门为本案适合被告并无不当。再者,相关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所以,一、二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相关部门以旧城改造等为名,委托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等,村委会均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即使村委会认可了强拆,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村委会或是其他自治组织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由委托部门承担。

  另外,就本案而言,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其他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都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旧村改造名义实施预征收,预征收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相关部门以此来征收,诸如法院所说,实则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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